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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体育预收费办卡容易避坑难 法官支招来维权
江南·体育预收费办卡容易避坑难 法官支招来维权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出台了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的条款引发了网友好评,被称为“健身卡办卡冷静期”。
广受好评的背后反映出消费者对此举有效抑制冲动消费的赞扬,更是折射出办卡后广泛存在退款难、维权难等问题。
市面上,许多商家都以办理会员卡才能享受各种优惠等理由吸引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消费金额往往动辄上万。在没有普遍推行 “办卡冷静期”的当下,北京房山法院通过案例向消费者提示如何理性消费、合理维权!
吴甲起诉称,2018年7月,自己使用化名“吴乙”与被告瑜伽馆签订会籍协议,花费6999元办理了一张瑜伽年卡,由于工作变动一直未开卡使用。2020年8月,该瑜伽馆停止营业,“吴乙”要求瑜伽馆退款。经过多次协商,瑜伽馆仍表示拒绝退款,吴甲将瑜伽馆诉至法院。
瑜伽馆辩称,我瑜伽馆与原告吴甲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我们系与“吴乙”签订会籍协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吴乙”与瑜伽馆签订的会籍协议、会员会费收据、瑜伽馆以“吴乙”为抬头开具的增值税普通以及一张在该瑜伽馆消费的POS签购单,但该签购单上未标识消费者姓名。
经法院释明后,吴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吴甲与“吴乙”系同一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待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人民法庭法官赵琪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而该案中,原告主张吴甲和“吴乙”系同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吴甲不能提供其与“吴乙”是同一人的直接证据,也应当提供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的相关证据,比如通过证实POS机签购单账单系吴甲的支付、会籍协议中登记的手机号为吴甲的手机号等方式来证明吴甲与“吴乙”的身份关系,而提供这些证据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原告的举证难度。
法官提示,如果商家没有特别约定消费者需登记真实身份信息,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可以使用化名或别名。但消费者在使用化名时在合同中标明自己的真实姓名,注意保留相关消费凭证,能将化名与真名对应,以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增加自己的举证难度,影响主张权利。
艾东在某健身房花3200余元服务费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次卡。健身几天后,艾东几次前往健身时发现健身房都店门紧闭,无法进行健身锻炼,无奈之下艾东将健身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相应服务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艾东与健身房订立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健身房因故不能继续为艾东提供健身服务,致艾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艾东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健身房负责人称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健身房依然处于闭店状态,其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采纳。
合同解除后,健身房应当退还艾东支付的服务费。法院根据艾东已支付的服务费、健身房承诺应为艾东提供服务的次数确定每次服务应收取费用的标准,同时根据健身房已为艾东提供的服务次数、被告无法为会员继续服务的次数等情形酌情确定了健身房应当退还给艾东的服务费。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透露,《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而该案中,健身房在消费者交纳服务费办理会员卡后不久就长期处于闭店状态,致使会员无法进入进行正常锻炼,属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对于办理次卡的消费者,法院根据每次接受服务的平均费用计算退款金额,对于办理年卡等时间卡的消费者,法院则根据其服务期限的每日平均费用计算退款金额。
法官提示,一般来说,各式会员卡的储值金额均相对较大,服务期较长,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切勿冲动。为了防止发生纠纷时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储值前应当详细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等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商家的主体类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也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了解其涉诉情况等,选择资质可靠、信用良好、纠纷较少的商家办理会员卡。
实践中,有些商家会与消费者签订会籍协议、课程配置表、服务协议等合同,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谨防落入合同陷阱。而有些商家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储值后不与消费者签订任何协议,仅仅向消费者发放一张会员卡,甚至不向消费者给付任何凭证;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当妥善保留付款凭证,每次消费后可向商家索要消费记录,准确掌握余额情况。
需要提示商家的是,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作出了新的规定。商家在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商家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合同条款无效情形,商家应当避免在合同中出现无效的合同条款。
李爽于2018年3月在某健身馆办理会员卡,会费1500元,期限14个月,并购买私教课程100节课,费用23000元。2018年11月6日李爽进行私教健身时,将左脚崴伤;后李爽在某三甲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骨折,进行足正斜位,支具固定等保守治疗JN SPORTS,并花费850元购买医疗器械下肢矫形器。医院为李爽开具了近三个月的休假证明书。2019年3月11日,李爽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称李爽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因伤休假,休假期间扣除劳务费、绩效奖金、津贴等,合计84 668.36元。李爽将健身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馆签订的入会协议,并退还会员费500元及私教课程费用14950元,同时要求健身馆支付其误工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9万余元。
健身馆辩称,李爽要求解除入会协议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双方的服务合同,非本案案由,并不应当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另外,虽然李爽在健身馆中受伤,但是李爽也有相应过错,健身馆已经告知了李爽在健身过程中的相应注意事项,已经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义务。李爽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健身馆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李爽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案由起诉健身馆,其请求的解除入会协议及退还会费、私教课程费用的诉讼请求与前述案由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李爽应另行起诉解决,在该案中不宜一并处理。李爽系在健身馆上私教课时受伤,健身馆作为专业健身机构,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不仅仅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还应当提供专业的健身指导服务,安排专业的私人教练负责指导健身,其应具有较大的保障义务;李爽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另根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及自述,李爽在健身过程中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不适,受伤后仍进行其他训练,李爽对自身伤情具有过失。根据查明情况,酌定李爽对自身伤害承担50%的责任,健身馆承担50%的责任。关于李爽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双方应当负担的责任比例和李爽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决健身馆赔偿李爽44 509.18元。
法官说该案中,李爽起诉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而解除合同系合同纠纷,二是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同一个案件中解决,故法官在本案中对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李爽可以另行起诉。
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健身房对在其场馆内锻炼的会员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提示,一般来说,私教课程相对于团体课价格更高,会员选择私教课程是希望接受更专业安全有效的健身指导服务,因此健身房在私教课中对会员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来说亦更高,在训练时应当根据会员的身体条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但会员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亦应尽到注意义务,在身体出现不适时应当及时告知老师停止训练或更换练习方式,保障自身身体安全。